館際互借及文獻傳遞服務 – 《版權條例》新要求(自2026年1月1日生效)

Published on 23/12/2025

《版權條例》(第528章)兩項附屬法例 – 分別為《版權(圖書館、博物館及檔案室——製作複製品的訂明條件)規例》及《版權(第47至53條所指的指明圖書館、指明博物館及指明檔案室) 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。

透過館際互借及文獻傳遞服務申請資料的流程將維持不變。只有當圖書館成功找到所需資源,並且該資源的複製屬於《版權條例》規定範圍時,讀者才會被聯絡並需填寫一份聲明表格(按此查看樣本)。

更多有關版權(圖書館、博物館及檔案室——製作複製品的訂明條件)規例 及 版權(第47 至53 條所指的指明圖書館、指明博物館及指明檔案室)公告的詳情,請參閱知識產權署網站:https://www.ipd.gov.hk/tc/copyright/legislative-proposals-and-amendments/copyright-of-libraries-museums-and-archives/index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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